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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中小企业容易引起企业营销人员利用职务之便,将公司部分业务款用现金结回后,不上交公司财务,私自挪用、侵占案件。 |
近年来,随着企业改制以及各级政府对私营经济的大力扶持,私营经济取得长足发展。在私营经济中,中小企业以其经营方式灵活、船小好掉头的优势,发展更是如雨后春笋,在数量上占据了私营经济的主体地位。客观地说,中小企业除了技术水平普遍不高外,往往具备资金紧张、财务制度不严、用工制度不规范、分配制度不明确、外部经营风险防范能力差的特点,容易引起企业营销人员利用职务之便,将公司部分业务款用现金结回后,不上交公司财务,私自挪用、侵占案件,值得引起重视和思考。
仅是2008年一年,我市江干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就受理此类案件60余起,涉案价值950余万元。通过对此类案件的查处,警方发现此类案件主要有以下特征和规律:
一、该类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在单位具有特殊的身份-营销人员,往往负责对企业产品的推销和对销售款的收取工作,使得他(她)有条件从中截流贷款或是将经销的产品具为已有。
由于目前市场上企业之间结算货款往往滞后于产品的销售使用时间,有的企业甚至是分批付款,这就造成了公司、企业销售人员职务侵占、挪用案件发现的相对滞后,很多是在公司、企业面临改制或者破产清算的过程中发现的,而销售人员的侵占、挪用的事实早已发生。长时间的跨度,客观上造成了此类案件的取证难。特别对于那些业务量大,业务单位多,业务单位分批付款的次数多且不及时,付款的时间跨度又长,要查清销售人员的侵占、挪用货款的去向实非易事。
二、中小企业往往是资金紧张、财务制度不严、用工制度不规范、分配制度不明确、外部经营风险防范能力差。规模不大、财务管理不严、公司资金和个人财产混在一起,企业的支出混乱,假如没有一一对应的证据,很容易逃避成违反财务制度的嫌疑。
在警方办理的几起挪用资金案中,大多存在这种问题,犯罪嫌疑人将货款进小金库,财务上虽然知道单位有小金库,但具体的资金用途只有犯罪嫌疑人知道,有的甚至因时间较久,犯罪嫌疑人也不一定记得起来,很难认定其挪用资金的犯罪事实。
结合以上情况,认真研究对策,特向全市中小企业发出预警提示:
一是各企业应当从健全完善财务制度规范入手,健全岗位责任制,货款的回收制度、报账制度。
二是进一步加强对营销人员的管理,明确在业务活动中的费用承担、业务费结算比例、货款回笼制度及奖惩比例等,形成有效的内部管理机制。同时将销售人员与收款人员分开,避免营销人员直接接触资金。
三是在经济活动支付账款中尽量减少现金的使用,多使用支票通过银行转账,以减少现金在流通过程中被挪用和侵占的机会。
四是企业要把好“进口关”,全方位了解新进员工以往工作情况以及离开原企业的有关情况。尽量避免录用以往有此类问题倾向的人员。
五是加强宣传,提高社会诚信度,增加此类犯罪的犯罪成本。 |